二十年后殴打教师案今日判决:判的冤不冤?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猫眼看天下 Author catdiscuss
2018 年12月,一则名为‘男子20年后拦路狂扇老师’的视频成为众多网民关注的热点事件,视频中一高大男子拦下一骑电车的中年男性后先是问‘你还记不记得我?’然后对老师拳脚相加,恶语相向,一边打一边高喊;你以前是怎么当老师的?以前你怎么削我你还记不记得?骑电车的中年男性在辱骂声中唯唯诺诺地道歉;对不起,对不起。
2018年7月,33岁的常某遇到了20年前的初中班主任张老师,想起上学时被其殴打的经历,他拦下对方、连扇多个耳光,并拍下视频。整个过程,由潘某某用常仁尧的手机录成视频。同8年8月、11月,常某曾将截取的1分9秒视频发给两个初中同学。随后,该视频迅速在各种微信群转发传播,引发广泛关注并先后被多家媒体报道,引发网上热议。2018年12月中旬,常仁尧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查获。
今日(7月10日)上午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宣判。对此,光明网发表评论:这起事情虽小却引发全国公众关注的案件,其判决的社会效应及其所产生的行为导向,无疑具有示范性。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志祥撰写的一篇帖文《通过常仁尧寻衅滋事案的判决在全社会弘扬尊师之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常仁尧寻衅滋事案是曾经引发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被告人常仁尧与被害人张清林之间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被害人张清林在案发之前的20年曾经教授被告人常仁尧英语课程并担任其班主任。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德政工程,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
教师是教育过程中教的主体,学生则是教育过程中学的主体。要正确地处理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之间的关系,就必须树立教师的权威,维护教师的尊严。也就是说,教师必须受到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的尊重。否则,教育势必无法成功地进行,而学生的个人发展也会由此受到严重影响。因此,被告人常仁尧的行为是对教师权威和尊严的严峻挑战。如果对这样的行为不进行应有的惩处,就会严重挫伤广大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很多教师可能就会因对学生所采取的教育措施而担心会受到其报复,从而对学生的成长放任自流。这样,最终受害的仍将是学生。因此,常仁尧寻衅滋事案的判决具有在全社会弘扬尊师之风的重大意义。
可能有人认为,被害人张清林20年前在被告人常仁尧违反学校纪律时对后者的体罚是引发后者20年后对前者予以“报复”的缘由。因此,被害人张清林20年后遭受其亲自教授过的学生——被告人常仁尧的“报复”,是不值得怜惜的,是对其20年前的体罚的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但是,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对于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而言,如果不赋予教师以一定的惩戒权,就会纵容学生的违纪行为,造成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的窘境。当然,体罚并不是正确地行使惩戒权的行为。但是,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毕竟是以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为基础的。而学生对教师的体罚行为实施“报复”行为,则是没有权利基础的。因此,在常仁尧寻衅滋事案中,即便被害人张清林20年前在被告人常仁尧违反学校纪律时存在对后者的体罚,也不能成为20年后被告人常仁尧对被害人张清林所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得以正当化的理由。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老师张清林当年曾经对学生常仁尧有体罚行为。
被告人常仁尧的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指出,被告人常仁尧寻衅滋事案的起因系二十年前张清林殴打、羞辱常仁尧给其造成伤害,这属于事出有因,被害人具有过错,被告人常仁尧无寻衅滋事的主观动机。但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常仁尧对被害人张清林所实施的涉案行为实际上属于借故生非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属于寻衅滋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7月15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在被告人常仁尧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常仁尧与被害人张清林之间的矛盾纠纷即便由20年前后者对前者在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中所实施的体罚行为所引发的,也不涉及被害人张清林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张清林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问题。实际上。涉案的矛盾纠纷是由被告人常仁尧故意引发的。
从行为方式上看,被告人常仁尧对被害人张清林既实施了1997年《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也实施了该款第(2)项规定的“拦截、辱骂他人”的行为。就这两种行为方式所造成的后果而言,一方面,其给被害人张清林带来的伤害和羞辱,严重影响了张清林的正常生活、工作及其家庭安宁;另一方面,事发现场的完整视频通过网络渠道传播,也引发了教师群体的极大愤怒,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因此,被告人常仁尧的寻衅滋事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这里的后一种后果,被告人常仁尧的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指出,被告人常仁尧没有将视频在网络上传播的故意和行为,视频的网络传播和发酵与被告人常仁尧无关。但是,根据在案事实,与被告人常仁尧同村的潘小龙使用被告人常仁尧的手机录制被告人常仁尧对被害人张清林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过程的完整视频后将手机交还被告人常仁尧。被告人常仁尧由此对视频具有完整的控制力。其将视频的部分内容截取后通过微信发送给他人,对于他人通过网络传播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因此,就视频的网络传播和发酵而言,被告人常仁尧可谓难辞其咎。
猫眼看天下认为,法院判决是社会风气的风向标,是价值取向的晴雨表。“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虽然有着一些不同的声音,但这种现象绝不能成为“冤冤相报”的注脚。否则,我们的社会将会从此变得失纲无序,再也不会有什么丛林尊严,我们的一下代也将会呈现出野蛮生长的情况。
教师有尊严,则社会更文明。中国历来有“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以及“严师出高徒”的传统观念。事实上,如果全社会都重视教师、尊敬教师的话,也许就不会出现“20年后拦路打老师”的事情了。正是因为如此,法院判决才应更好地保证法律适用效应导向的正确性,以此激励师德、学德和师生关系向好的方向发展。
本文作者: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志祥